立德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
(试行)
根据国务院关于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的规定,为切实维护员工休假权利,充分调动员工的
工作积极性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一、休假范围
1、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册员工。
2、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,上半年到期的当年享受,下半年到期的次年享受。
二、休假时间
1、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
2、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
3、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上述休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。
三、休假办法
1、员工休假每年一次,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或分散安排(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),一般不
跨年度使用,确因工作等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,可以跨1个年度使用。
2、各部门要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,安排好每位员工的休假,既要考虑员工本人意
愿,又要合理安排年休假计划。做到统筹均衡的安排休假人数。本人无故不休的,视作自动放
弃处理。
3、每年一月份由公司综合部核定员工工龄后,将员工年休假天数及休假单发放至各部门负责
人。
4、员工实施休假前首先须交纳休假单,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作为考勤依据,每月与考勤
表一并报综合部。
四、其他规定
1、当年度员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(1)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(2) 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(3) 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(哺乳假参照病假标准执行);
2、部门确因工作等特殊情况,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,经员工本人同意,报分管领导批准后,
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按国家规定支付该员工日工资收入300%的年休假工资报酬。
3、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的,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公司不作补偿。
4、有关休假事宜国家有新规定的,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5、本试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公司综合部
2008-1-24 |